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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男子找人替考面试露马脚被判刑

http://www.chinagwy.org       2016-01-18 09:22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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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公务员考试男子找人替考被判刑 面试阶段露出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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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男子找人替考被判刑 面试阶段露出马脚

 

  瑞安男子朱某想当公务员,就花了4万元找来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代他参加公务员考试。对方拿到了笔试第一名,但在面试时被识破。日前,朱某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泰顺县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朱某出生于1983年,户籍在瑞安。朱某曾参加过几次公务员考试,但都没考上。眼见35岁这道参加考试的门槛日益逼近,心有不甘的朱某决定在35周岁前搏一把:2014年7月,他通过中介联系到江苏某大学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刘某。


  朱某事后表示,他让刘某替他参加公务员考试,报酬是4万元,刘某答应了。随后,朱某利用刘某的照片,自己个人基本信息,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小贩伪造了一张二代居民身份证。


  按照朱某的要求,刘某持这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参加2015年温州市公务员考试。朱某报考的是泰顺县某执法岗位,刘某在笔试中考出了第一名的成绩,获得面试资格。


  2015年6月,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阶段。朱某报考的那个公务员岗位,面试地点是泰顺的一家酒店。面试当天,刘某如约来到面试现场。刘某当天拿出的是本人的身份证,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随即报警。警方赶到后,从在现场的朱某身上查获上述伪造身份证。


  警方侦办后,将案件移交到泰顺县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考虑刘某在这起案件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他做了相对不起诉。


  在法院庭审现场,朱某称自己是拿钱买身份证,不认为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托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考虑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期间处于缓解不全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以上判决。经了解,在一审判决后,朱某已经提起上诉。


  检察官告诉你考试作弊已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将受到处罚。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由于朱某考试作弊、刘某替考行为,是在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前,故不能按照该法条进行处罚。要是朱某考试作弊、刘某替考行为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会加重对两人处罚的力度。

 

  扩展阅读:刑法修正案(九)发布——考试替考入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组织考试作弊或替考入刑成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条款。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