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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资讯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公务员面试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2-01-31 08:49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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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将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体检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点击打开:面试名单


  二、面试原则和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三、面试时间和地点

 

  (一)面试时间:2012年2月25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3:30开始(具体安排待资格复审时通知)。

 

  上午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当天8:00进入候考室;下午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当天13:00进入候考室。考生面试当天上午8:50前、下午13:20前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海河水利委员会。资格复审地点:海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办公楼416房间。

 

  四、面试确认及资格复审

 

  (一)参加面试确认

 

  1、请面试考生于2012年2月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到rjc@hwcc.gov.cn进行面试确认。邮件标题一律为“×××确认参加××(职位)面试”,邮件正文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报考职位名称、报考职位代码、准考证号、政治面貌及入党(团)时间、联系电话。

 

  2、请考生于2012年2月12日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海委人事处:

 

  (1)以下材料复印件各1份: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计算机证书、已获得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2)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1份,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

 

  3、邮寄材料概不退还,如无另行通知,证明材料已收到。逾期未进行邮件确认或材料不全影响面试资格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4、考生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需在2012年2月12日前书面提交放弃声明(注明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并由本人签字声明放弃,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凡考生放弃面试又未按要求提交声明的,有关情况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考生请于2月24日(8:30-14:00)携带相关材料到海委机关进行资格复审。截止当日17:00未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计算机证书、已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2)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1份,并粘贴1寸彩色照片;(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背面写上姓名)。其中,非2012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还需由原学校出具未落实工作单位、档案存放以及可以发放派遣证的证明(样本见附件一)。

 

  考生应对报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体检和考察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一名考生为考察、体检对象(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参加同一职位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时,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体检时间为2月27日上午,由我委统一组织前往体检医院。

 

  请参加面试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和电话畅通,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告知。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处,邮编:300170

 

  乘车路线:17、30、48、185、642、643、651、656、668、673、680、685、805、806、815、830、840、856、857、860、867、872、905、912路公交车到二宫车站下。

 

  联系电话:022-24102405、24102402(传真)

 

  联系人:杨利斌、董艳萍

 

  特此公告。

 

附件一   应届毕业生身份证明

 

(非2012年毕业生填写)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XXX,身份证号:XXX20XXX月我校XX专业XX(填写学历)毕业,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目前该同志的人事档案仍保留在我校,我校2012年仍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为XXX开具派遣证(报到证)。

 

特此证明。

 

                                          (盖章)

   

注:要求加盖学校(非系)学生处或主管学生毕业分配的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