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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红河州州级机关遴选公务员159人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0-09-14 15:20      来源:红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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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为切实加强红河州州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的单位、遴选职位、人数及资格条件等详见《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表》(附件1)。

  二、报考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范围:

  红河州县级及以下机关(不含中央、省属垂管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职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遴选职位,如公务员报考的,遴选后须将公务员登记变更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二)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在县市工作满5年。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服务年限满5年。南部六县报考人员须在南部六县县级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满5年。委托培养、定向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的,应满服务年限。选调生需符合《云南省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体检标准。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2020年9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务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限未满的;

  3.违规进入机关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试用期的;

  6.录用后即与遴选单位人员构成公务员转任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职位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遴选职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表》(附件1)。

  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职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如实填写《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名。县市党委管理的干部,需县市党委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州2020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报名登记表》3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免冠蓝白渐变底正装彩照3张和电子版(JPG格式);

  (4)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2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3.报名方式:进行现场报名。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到报名截止日期未完成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4.资格审查:遴选机关(单位)按照遴选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报名结束后根据报考职位资格要求,开展相关体能测试。

  公开遴选公务员每个遴选职位的遴选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对达不到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予以取消或相应缩减遴选人数,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对遴选专业性较强工作人员的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公告规定开考比例的,经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与遴选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5.领取准考证:请参加笔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5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到红河州农校综合楼7楼州人社局考试中心服务厅(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教园区内)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遴选。

  (二)笔试

  1.笔试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分值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仅作为进入面试环节的资格条件,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作为面试人选。

  2.对各单位申报的遴选职位,按照各职位职能职责及要求分为综合管理、法治建设、财税金融、党务工作四类岗位,根据职位分类分别命制试题。笔试主要以申论、策论方式进行测试,重点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同时,根据不同类别岗位特点,测试岗位要求的相应专业知识,其中:综合管理类主要测试文字写作、公文处理、办公系统运用等相关业务知识;法治建设类主要测试行政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办案、行政执法审核等相关业务知识;财税金融主要测试财政、会计、审计相关政策规定,财务管理系统及财务软件运用等相关业务知识;党务工作类主要测试党建工作政策规定、党务、组织人事工作等相关业务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命题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2020年9月26日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成绩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公布。

  (三)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按实际取得面试资格的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面试成绩不带入考察,仅作为进入考察环节的资格条件,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

  3.面试前,因报考人员放弃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按照遴选职位笔试成绩,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2批次。因该职位无人递补造成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不足比例的,可等额或差额面试。若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成绩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公布。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四)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面试成绩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考察人数与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进行等额或差额考察。由遴选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与遴选职位的匹配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时,审核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及政治素质、廉政情况等。根据考察结果,由遴选机关(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

  2.体检。对拟遴选人选,由遴选机关安排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参照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从考察合格人员中进行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情况,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或“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的,可进行一次递补。

  (六)办理遴选调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遴选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人选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遴选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参加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对违反相关纪律,弄虚作假报名参加遴选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遴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重点说明

  公开遴选有关信息及时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发布,请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如因报考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报考人员负责。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相关单位咨询及监督电话附后(详见附件3)

  七、其他要求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报考人员须主动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在手机上申领本人的“云南健康码”,笔试及后续遴选环节均须持健康码进场。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须配合考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中:“云南健康码”为绿码人员,可按要求正常参加考试;“云南健康码”为黄码人员,持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场;“云南健康码”为红码非境外入滇人员,持考试前7天内2次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场;一个月内有高风险、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持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场;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可在解除14天隔离观察后,持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场。报考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尤其应避免跨省流动。对瞒报、谎报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八、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