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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眉山市法检系统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21-01-15 14:23      来源:眉山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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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眉山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2020年四川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2020年全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对象


  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1:3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资格审查时间


  2021年1月23日(上午9时至12时)。


  三、资格审查地点


  眉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1楼)。


  咨询联系电话:市委组织部028-38168528;


  市法院028-35016124;


  市检察院028-38169860。


  四、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2020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应当提交学信网和学位网查询结果(打印含二维码的查询结果页面)。2021年高校毕业生须出具本人学生证和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4.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5.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7.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应出具教育部相关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可登陆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8.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证件和材料由考生提供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资格审查原则上由考生本人到场。


  参加资格审查考生,委托他人代为资格审查的,须出具考生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岗位要求的其它材料原件复印件参加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递补以电话方式通知。请考生保持报名信息表中所填电话畅通。


  资格审查合格者,当场交纳面试费80元,领取《面试通知书》,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书》。进入资格审查的考生,务必在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招录阶段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而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面试期间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1.请广大考生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四川天府健康通”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在资格审查和面试前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2.为避免影响考试,凡报考我市职位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我市,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供3天内(1月20日及以后日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医学报告。


  3.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资格审查及面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4.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和面试答题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面试考点、候考时须全程佩戴口罩。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考生要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行程,确保能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过程,任何时候发现考生资格不符即取消资格。考生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录用资格,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或追究责任。


  本公告由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2020年眉山市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附件2.2020年眉山市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