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地招考  >> 山西   
山西

山西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gwy.org       2014-04-16 09:44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三支一扶”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三支一扶” 大学生是指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选拔招募到农村基层志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工作是指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组织选拔招募、服务期内日常管理和考核,期满后的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三支一扶”服务期限为2年,招募到岗后与服务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


  第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享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生活、交通补贴和保险,与服务单位在职人员享有同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培训等权利,参加服务单位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自行解除协议,享受国家和省就业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机构要坚持管理与服务、选拔与培养并重的原则,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积极落实国家和省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有关政策,营造关心和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三支一扶”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抓,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市和县(市、区)要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交通补贴、社会保险以及招募、培训、管理等经费,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三支一扶”工作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等院校做好招募动员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协议书》、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工作;


  (四) 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办、团委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三支一扶”办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三) 建立和管理“三支一扶”信息管理系统;


  (四) 按时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交通补贴;


  (五) 制作“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证书;


  (六) 指导和督促各市做好“三支一扶”工作;


  (七) 完成国家“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落实省“三支一扶”办的招募方案,并制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细则;


  (二) 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岗位征集汇总;


  (三) 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初审、复审和“三支一扶”招募面试方案的审定等工作;


  (四) 负责出具《山西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附件6);


  (五) 组织指导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支一扶”办)对“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和报到工作;


  (六) 按月上报《山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情况月报表》(附件2);


  (七) 督促县“三支一扶”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 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发放服务证书;


  (九) 按要求维护“三支一扶”信息管理系统;


  (十) 做好本市“三支一扶”工作的调研、慰问、维稳等工作;


  (十一) 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大学生的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 完成省“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县“三支一扶”办的主要职责:


  (一) 落实基层服务岗位需求计划;


  (二) 督促报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附件7)。检查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指导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培养;


  (三) 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 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 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六) 按月上报《山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在岗情况月报表》,并依据《山西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时维护“三支一扶”信息管理系统;


  (七) 做好服务期满大学生就业去向统计上报工作;


  (八) 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大学生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九) 完成省、市“三支一扶”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参照《山西省“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附件7),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进一步细化,并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协议;


  (二) 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便于发挥他们才能的工作岗位;


  (三) 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 承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上报服务期离岗大学生名单;


  (五) 负责提供“三支一扶”大学生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的福利;


  (六) 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安全;


  (七)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招募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原则上面向县以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技、农林建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行业征集。


  第十四条 大学生根据招募计划和岗位要求,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募,采取省统一发布招募岗位、公开报名、严格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招募选拔由省“三支一扶”办组织,各级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招募时间具体安排:每年3月份征集服务单位和岗位,5月份组织考试、资格审查、体检,8月份组织上岗前培训,9月初报到并展开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纪律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服务单位和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好、照顾好、培养好 “三支一扶”大学生,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5日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服务资格。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由县“三支一扶”办在每月15日前填写《山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情况月报表》(附件2)报送到市“三支一扶”办(遇节假日提前报)。市“三支一扶”办在每月25日前汇总整理后报省“三支一扶”办(遇节假日提前报),省“三支一扶”办按上报人员情况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管理方法遵照晋人社厅发﹝2010﹞12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一)弘扬奉献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基层工作特别是教育、农业、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服务地农村经济社会情况及基层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等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应填写《山西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表》(附件1,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 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 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批准;


  (三) 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


  (四) 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因其它原因请假超过15天的,需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五) 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辞退。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根据医院(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证明,经县“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并继续享受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二) 在六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乙及三乙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由服务单位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由省“三支一扶”办为其补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三) 治疗痊愈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或产假。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确有实际困难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原服务单位和拟接收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服务岗位的调整。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由县级“三支一扶”办批准,报市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的,由市级“三支一扶”办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社保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服务单位和各级“三支一扶”办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服务单位可以辞退。


  (一) 服务期间擅自离岗的;


  (二) 请假期满,逾期5个工作日不归的;


  (三) 一年内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满1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 由服务单位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五)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 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七) 服务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处理的。


  辞退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服务单位填写《山西省辞退“三支一扶”大学生审批表》(附件5),经县“三支一扶”办同意后,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同意。本人不配合的可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工作交接之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


  (一) 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以考勤、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真实反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表现,服务单位每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本人签字认同后报县“三支一扶”办备案;


  (二) 年度考核由县“三支一扶”办组织进行,以日常考核和服务单位考核等级建议为基础,考核结果由县“三支一扶”办评定,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后,由县级信息管理员在国家“三支一扶”信息系统中维护;


  (三) 服务期满考核由县“三支一扶”办组织进行,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廉”主要考核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批准后,由市级信息管理员在国家“三支一扶”信息系统中维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安排在每年的8月份进行,由县“三支一扶”办自行组织并填写考核表格(见附件3、4),在8月底按程序报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15%,具体条件为:


  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提出申诉。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及时核定答复。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存入“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解除服务协议并予以辞退;


  (二) 服务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不予发放服务证书;


  (三) 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即可享受我省关于服务基层项目的就业优惠政策;


  (四) 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经过面试或考核选拔的方式,在编制范围内进入事业单位。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凭“参加山西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附件6)免费为参加“三支一扶”的大学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督促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及时将“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工作情况按档案要求建档,建档内容包括:山西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年度考核登记表、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等。


  第三十八条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人事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省 “三支一扶”办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 各级“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给予表彰,树立典型,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市级、县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本人、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不按操作流程、不遵守相关规定等主观原因给自己、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损伤)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中途无故离岗的,服务单位和县、市“三支一扶”办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冒领生活补贴的,由责任单位上级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责任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