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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卫生计生委面试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3-01 12:1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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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见附件)的考生于2015年3月2日前来电确认是否参加面试,逾期未确认的考生,经进一步核实后,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对有人放弃的职位,将由该职位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考生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报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的考生请拨打电话010-84088539确认,报考药具管理中心的考生请拨打电话010-62125348确认。

  二、邮寄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3月2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以下材料(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另附2张,标注姓名),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邮寄地址: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人事处,邮编100007.

  药具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办公室,邮编100081.

  请考生按照报考职位将材料分别寄送上述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务员面试确认材料".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如无通知,说明邮件已收到。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面试安排

  面试拟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11日进行。各职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四、体检和考察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按照录用体检1:1的比例,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拟于面试次日进行。按照录用考察1:1的比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确定拟录用人选

  按照考生的综合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联系电话010-84088539,传真010-84088534.

  药具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10-62125348,传真010-62111865.

  附件:面试人员名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