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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8):顺序履行抗辩权

http://www.chinagwy.org       2016-02-03 08:40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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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典型真题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冏,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年·卷三·13题一D)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解析]①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辨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67条和第72条,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辨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一)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①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②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③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典型真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14题一C)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禅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辨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解析]①甲、乙、丙三方合意的效力:甲将对乙的付款义务移转給丙承担。但甲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并未移转。②A选项考顺序履行抗辨权。按照约定,甲先付款,后乙交付电梯。甲未付款即请求乙交付电梯,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乙可对甲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故A选项错误。③如前所述,甲仅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而未将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转让给丙,丙无请求乙交付电梯的债权。故B选项错误。④C选项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务承担与抗辩的援用。现不安事由出现,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甲可对乙行使不安抗辨权,中止履行对乙的付款义务。《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丙承担了甲的债务后,丙可对乙主张甲的不安抗辨权。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考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题中,丙承担甲对乙的付款义务,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丙承担的债务,甲免除债务,乙不再享有请求甲付款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