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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6):意思表示的类型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8-21 08:36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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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分两种: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承,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 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所有权、悬赏广告。


  (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 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等。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为两种:


  (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大多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到站的公共汽车、设置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 告。仅少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


  (1)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以当面谈、打电话、双方在线QQ聊天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将书面合同当面交给对方,都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通过请人传话、写信、发电报、发电子邮件为意思表示。


  例12甲向乙发出要约(欲以150万元出售某别墅),乙收到要约后未置可否。乙的邻居丙得知后,对甲表示承诺。①向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仅对该特定人生效,对其他人不生效力。②甲给乙的要约是对特定人的要约,该要约只对乙发生效力,仅乙具有承诺的资格。③丙非受要约人,无承诺的资格。


  例13甲,乙发了一个短信,曰:“乙,我把我的iPhone6 (镭射键盘)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乙立马回复道:“去死吧,你!”①《合同法》第20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该条仅适用于“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②自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时,甲的要约失效。


  例14甲商场发布广告,曰:“我们有iPhone6 (镭射键盘)手机,每部5000元,保证供货,欲购从速。”乙给甲商场打电话,主要内容是:“去死吧,你!”①甲的广告构成买卖的要约,且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②乙拒绝甲要约的通知已经到达甲,因该要约系向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乙的拒绝并不会使甲的要约失效。甲的要约仍在生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