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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招聘工作人员1人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2018-04-08 15:28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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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仲裁办)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天津仲裁办决定委托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2018年上半年公开招聘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数量及专业


  出纳岗位工作人员1名。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资格条件


  1.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92年5月以后出生);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会计学专业;


  3.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软件,有计算机二级证书。


  四、招聘信息发布及报名缴费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报名缴费。招聘信息发布通过天津人事考试网(www.tjkpzx.com)、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天津仲裁网(www.tjac.org.cn)进行,报名缴费通过天津人事考试网进行。


  报名时间:4月16日8:00—4月22日16:00


  缴费时间:4月16日8:00—4月24日16:00


  岗位的有效报考人数(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不足3人的,由招聘单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考计划,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上述岗位且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4月27日9:00—16:00。


  五、考试


  (一)方式及时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由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笔试时间为5月13日,笔试科目设置为《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知识(财会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5月29日,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同时在天津仲裁办张榜公布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报考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学校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到天津仲裁办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由天津仲裁办按照市人才考评中心统一安排,自行组织实施。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出现的空缺,将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递补。


  (二)成绩核定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7月4日,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总成绩,天津仲裁办张榜公布总成绩及相关信息。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


  (二)考察


  考察由天津仲裁办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同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报考人员在体检和考察阶段放弃资格出现的空缺,将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进行递补。


  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七、公示


  通过天津政务网(www.tj.gov.cn)、天津仲裁网(www.tjac.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28012056;监督电话:83607630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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