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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政策问答

http://www.chinagwy.org       2024-08-16 11:50      来源:上海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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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本次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考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本次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的职位是哪些?

  答:本次招考职位为“行政执法类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其中“行政执法类职位”包括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监督等执法职位,具体职位详见《招考简章》。

  3、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学生;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4、问:2024年和2025年的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已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2025年的毕业生不能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留学回国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等进行报考。

  6、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如何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7、问: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

  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参照以上条件标准报考。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需提供由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核。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2、问:对招考简章中“专业”“学历”“政治面貌”等条件不清楚的如何咨询?

  答:报考人员对简章中的“专业”、“学历”、“政治面貌”、“其他条件”以及“备注”等内容有疑问需进行咨询或者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可与招录单位直接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招考专题网站查询。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这次报考执法类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这次报考的时间、方式以及成绩查询的主要安排是:

  (1)报名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10:00至8月23日16:00,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执法类公务员招考专题网站(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408zf.htm,以下简称“招考专题网站”)进行考试报名。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公告》、《招考简章》和《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9月2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申论

  下午    13:30-15: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5:45-16:45   专业科目笔试(公安机关基层人民警察)

  (5)笔试成绩及分数线可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招考专题网站查询。

  2、问:填写上海市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名信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填写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市执法类公务员招考报名信息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填写;

  (2)报考时已辞职、待业、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必须在“工作经历”中予以说明。

  四、关于考试科目

  1、问:这次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特别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主要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类别的人员,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

  《考试大纲》通过招考专题网站公布。

  2、问:这次考试是如何划定分数线的?

  答:笔试阅卷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类职位计划招录人数总数3倍的比例,根据报考者笔试科目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分数线。其中“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实际报考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总数比例超过8:1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计划招录人数总数4倍的比例,划定面试调剂分数线。达到面试调剂分数线但未达到面试分数线的报考者,可遵循自愿原则确认参加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体能测评、心理测评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对达到面试分数线的人员中因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名额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从达到面试调剂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进入职位报名环节的人员名单(以下简称“递补调剂人员”)将在招考专题网站公布,其余报考者将不再具备职位报名资格。

  定向招考本市2024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单独划定分数线。

  五、关于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

  1、问:考生如何获取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通知?

  答:报考“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可于10月23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进行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评、心理测评与面试同日进行。具体时间由招录单位通知。

  2、问:未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还需参加面试吗?

  答:体能测评采取单项淘汰制。报考“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未通过体能测评的不再参加面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考生未通过体能测评的,将中止招录程序。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报考者必须达到面试分数线且体能测评合格后,方有资格于2024年11月1日9:00至11月3日18:00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网上职位报名。

  “递补调剂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后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递补调剂职位简章和公告开展职位报名。

  2、问:本次报名是否开展职位资格审查工作?

  答:为适应综合执法的需求,本次招考“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均为不限,各招录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按照职位简章中标明的专业优先等条件慎重考虑,报考适合自己的职位。职位志愿提交后即完成报名,职位报名时间截止后无法撤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报考者,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由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职位,将对达到“行政执法类职位”面试分数线但未进入面试名单的报考者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

  公开调剂后,如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达到“行政执法类职位”面试分数线但未进入面试名单的报考者中愿意接受调剂的人员组织统一调剂。

  “递补调剂人员”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递补调剂职位简章和公告开展职位报名。

  3、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缺少上述证件、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要求详见面试通知。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面试合格人员如何参加体检和考察?

  答:招录单位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成绩均按照百分制折算)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2、问:综合成绩同分者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综合成绩同分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确定排序,若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3、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负责?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4、问:面试通过人员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报考“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考生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查?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查;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查。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查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8、问:体检后是否递补?

  答:体检后,如发生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考察环节的,由招录单位决定是否递补,递补原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考察环节后不再组织递补。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免费考试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报名系统内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十、关于报考者违规违纪处理

  1、问:报考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报考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问:对报考人员尚不构成违规违纪的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规范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营造公务员考试录用良好环境,对不构成违规违纪的不诚信行为(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

  十一、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1、问: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答:报考人员可以仔细阅读《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2、问:本次考试是否进行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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