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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海北州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温馨提示

http://www.chinagwy.org       2021-07-12 16:39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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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海北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人员招募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因2021年海北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人员招募报考人数较多,为便于考生提前安排好行程,熟悉路线及考点考场位置。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时间:2021年7月17日上午9:00-11:00


  笔试内容:《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测试》


  二、笔试地点及考场


  考点:西海镇


  1、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体育场北侧)


  2、海晏县祁连山中学(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将军路2号)


  三、注意事项


  海北州202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人员招募笔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考生应自觉做好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及身份核验等程序,“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1、凡是与确认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接触过病人的重点人员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青返青人员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给考点考务办工作人员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具有以上情况的考生必须主动向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和海北州人事考试中心报备,联系电话:0971-8258589;0970-864566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2、考生进入考点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5、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各项内容,按照笔试时间、笔试地点、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6、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和有效期内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纸质版“信康码”(绿码)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7、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在开考前6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8、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指定的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身上携带手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9、考生作答时要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欲修改的文字,考生只需用笔轻轻划去即可,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0、考虑公共交通等因素,建议考生提前一天到考试地点,熟悉考点和考场路线,以免走错考点或道路拥堵影响考试。


  11、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


  咨询电话:0970—8645669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