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地招考  >> 青海   
青海

青海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公布

http://www.chinagwy.org       2019-06-21 09:25      来源:青海新闻网
【字体: 】              

  《青海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全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组发〔2019〕10号,以下简称“中组部《方案》”),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坚持稳慎实施,坚持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序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级制度的持续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按照中组部《方案》规定,我省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实施范围。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我省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公务员职级及职数比例根据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各类别公务员职位数量和机构规格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省直正厅级、副厅级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省直正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职级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50%。(2)省直副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二)市(州)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州)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1)市(州)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2)市(州)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三)县(市、区)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1)县(市、区)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2)县(市、区)、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州)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以上规定设置职级、核定职数。


  职级职数原则上核定到各机关,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组)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各市(州)、县(市、区)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委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党委书记。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


  巡视员套转为一级巡视员,副巡视员套转为二级巡视员,调研员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为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办事员套转为二级科员。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兼任下级领导职务的,按照上述规定套转。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不进行职级套转。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


  根据《关于县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经晋升的职级高于所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县以下机关职级进行套转:正处级套转为二级调研员,副处级套转为四级调研员,正科级套转为二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套转为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转为一级科员。


  全省各级机关按照要求组织套转工作,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附件1)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晋升


  (一)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中央《规定》明确的基本资格,突出政治标准,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标准。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担当作为和资历等因素,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要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同等条件下担任领导职务和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公务员优先晋升职级。存在担当作为意识不强、群众公认度不高等问题,在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诫勉影响期的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晋升职级情形的,应当暂缓晋升职级。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一般不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晋升需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职级晋升程序


  1.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符合条件人员及空余职级数量等情况,按照中央《规定》中“四个不得”的要求,研究制定晋升职级工作方案。


  2.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在本单位或者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晋升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民主推荐,其他职级晋升根据管理权限自行确定。


  3.组织考察。省级机关公务员晋升二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市(州)级机关公务员晋升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的,应当进行考察;其他层次职级可以综合考虑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人选。


  4.研究决定人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虑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


  5.公示。对拟晋升职级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审批。对拟晋升职级人选,按照职级晋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三)职级晋升审批权限


  省管干部晋升职级、非省管干部晋升一级巡视员由省委审批,非省管干部晋升二级巡视员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直机关晋升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由本机关党委(党组)审批,其中晋升一级调研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市(州)及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由市(州)党委参照省管干部、省直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办法研究确定审批权限,其中晋升一级调研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管干部晋升二级至四级调研员,由上一级党委审批的,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党委审批的,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任职年限计算


  (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和晋升后任职年限计算


  非领导职务人员原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套转后符合晋升上一职级条件的,晋升职级后的任职年限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1.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二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四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调研员任职年限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二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四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四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套转和首次晋升后职级任职年限的计算。


  (二)县以下机关职级套转后任职年限计算


  县以下机关职级任职年限与套转后职级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职级晋升后,任职年限重新计算。


  (三)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计算


  1.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3年部分与一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调研员后的任职年限:原县处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调研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3.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正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一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4.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后的任职年限:原乡科级副职任职年限超出2年部分与三级主任科员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现有领导职务人员首次晋升职级后任职年限的计算。


  七、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套转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时,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机关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划分出的、纳入实施范围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入轨政策直接套转相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计算有关任职年限。结合实际,按规定指导有关机关适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中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入轨后,专业技术类职位和其他列入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实际确定。对入轨后列入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管理的,根据各职位类别的职级对应关系套转职级。不同类别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八、其他相关政策


  (一)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施行日期2019年6月1日为时间节点,确定列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和计算有关任职年限,同时停止晋升非领导职务和县以下机关职级。


  (二)省、市(州)党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套转后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保留相应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职级晋升。2019年12月31日前首次晋升职级后继续晋升上一职级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从2019年年度考核开始,公务员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四)公务员从职级套转、晋升的次月起,执行相应职级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公务员可以根据职级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


  1.晋升厅局级正职,应当任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2.晋升厅局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3.晋升县处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4.晋升县处级副职,应当任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3年以上,或者任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5.晋升乡科级正职,应当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6.晋升乡科级副职,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前述规定的任职年限条件,是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晋升。


  (六)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晋升其他职级不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上述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公务员晋升职级需要进行考察的,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审查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信访举报,对发现有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晋升职级,防止“带病提拔”。公务员晋升职级,可以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纪实。


  (七)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女性公务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九、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地区、各单位《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6月30日前,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各市(州)领导班子和机关《实施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实施方案》经市(州)委组织部核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报送材料包括:请示(函)、实施方案(含附件3)、“三定”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职级套转。《实施方案》审批后,各地区、各单位抓紧对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进行职级套转,套转时应填写《公务员职级套转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或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职级套转名册》(附件4)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职级晋升。职级套转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职级晋升程序、资格条件、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职级职数内,有序开展职级晋升工作。


  (四)工作总结。各地区、各单位要全面总结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对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策措施,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上旬报省委组织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各地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要及时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顺利入轨。


  (二)综合研判分析,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工作总体要求,把握好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分析研判,强化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制定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三)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跟踪问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本方案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突破职级比例,不得自行放宽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上级机关不得占用下级机关职级职数,但可统筹本级机关职级职数用于基层机关。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违规提拔干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结合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责任不到位、不担当,敷衍塞责、延误工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正面引导。要加强政策解读工作,让广大公务员对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有合理预期,避免过高期望。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引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判,提前做好预案,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做到稳慎妥善处置,确保干部队伍思想稳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有序开展、平稳实施、精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