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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2014年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及相关录用政策

http://www.chinagwy.org       2014-08-07 10:42      来源: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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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4年青海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尚未发布,以下政策及解读均来源于2013年录用政策,供考生参照。

  一、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                                   
  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时间预计在9月份,根据我省日程安排及往年公告发布时间,预计青海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将在8月中下旬公布,请考生注意关注!

  二、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对象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军队退役士兵
  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日。

  三、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四、青海政法干警考试用书                         
  政法干警笔试时间为每年9月份,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中,行测和申论为必考科目,其中行测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用书建议参照《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适用政法干警考试,预定地址:http://www.edu-book.com/index.php?act=goods&cid=1。根据教育层次不同,专科教育要考查文化综合科目,本科教育要考查民法学,研究生教育要考查专业综合Ⅰ和专业综合Ⅱ。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科目

 

专科层次
(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法学)

9月21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

9月21日下午

申  论 
14:00-16:30

  
14:00-16:30

申  论
14:00-16:30

9月22日上午

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1:30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9:00-12:00

9月22日下午

——

——

专业综合Ⅱ
(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14:00-17:00

 

  五、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招录程序                       
  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http://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六、青海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职位招录对象: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高中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试点班,面向具有青海户籍或在青海省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招录,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27周岁以下(1985年9月3日至1995年9月3日),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2.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专科教育起点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二)本科教育
  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职位招录对象: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招录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试点班,必须是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7周岁以下。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
  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七、青海政法干警考试常见问答                         
  >> 2013年青海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 2013年青海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
  >> 政法干警考试用书:《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

  八、青海政法干警考试管理及录用                        
 

  >> 专科教育基本情况

 \

  教育层次:专科教育  学制:2年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
  学费:免收学费,发放生活补助
  考试报名: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考试科目: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及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毕业去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

  详情介绍: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 “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
  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离职和退学情形: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

  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 本科教育基本情况

 \

  教育层次:本科教育专升本、本科教育第二学位  学制:2年  学历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
  学费:免收学费 发放生活补助
  考试报名: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考试科目: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及民法学
  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毕业去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

  详情介绍: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离职和退学情形: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的需服务满7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

  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 研究生教育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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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层次:研究生教育  学制:2年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
  学费:免收学费 发放生活补助
  考试报名: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考试科目: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及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毕业去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

  详情介绍: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离职和退学情形: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

  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