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关于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相关政策规定
http://www.chinagwy.org 2011-04-25 14:32 来源:国家公务员网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做好警衔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政治人[1996]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首次评授警衔工作严把进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03]527号)、《关于调整首授警衔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90号)的规定,凡担任公安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科员、办事员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周岁;科级干部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周岁;从县级以上地方政法机关、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交流到公安机关任职的、原在公安机关工作10年以上,已评授警衔,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安机关后又调回任职的人员首授警衔时不作年龄要求。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