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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公务员考试衡阳市笔试准考证打印及参考提示

http://www.chinagwy.org       2024-03-11 09:44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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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准考证打印及参考提示
 
  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4年3月16日、17日上午举行,为了保障考试安全,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重点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准考证打印
 
  (一)打印时间:2024年3月11日9:00-3月15日17:00。
 
 
  (三)请认真阅读准考证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认真查看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考试纪律重点提示
 
  (一)所有考生要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知悉和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考试组织部门将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纪律,依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其取消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严禁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或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包括被抄袭的),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五)本次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其他有关事项提示
 
  (一)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
 
  (二)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停车服务,开车前往的考生,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三)每场考试领取试卷后,在正式开考答题前,考生务必仔细核对试卷是否与准考证上考试科目一致,如有异常及时报告。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衡阳市人力资源考试院(衡阳市公务员考试测评中心)
 
  2024年3月9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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