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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意见

http://www.chinagwy.org       2016-11-22 13:13      来源: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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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高检政发第236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军事检察院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工作,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意见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