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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6-11 08:56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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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提高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思想政治和人才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核心,以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为重点,推进依法行政、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促使公务员始终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规范为基础,公务员应当成为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模范。


  第四条 以德为先是公务员的选拔标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依法履行公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三章 规范标准


  第五条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一)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有坚定的信念和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条 勤政为民 务实创新


  (一)坚持公仆本色,树立群众观点,始终情系基层,一心为民,深入调查研究,知民情、解民忧、化民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热情周到,为民便民,高效质优。


  (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更新思想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水平。


  第七条 恪尽职守 依法行政


  (一)牢记使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负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二)认真履行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擅离职守,杜绝行政不作为。


  (三)依法行政,严守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保密纪律,做到履职到位、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不以权代法,不以言代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


  (一)增强大局观念,坚持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带头创先争优,做到不利于大局的话不说,不利于大局的事不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服从领导,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精诚合作,团结干事,形成合力。


  第九条 公道正派 廉洁奉公


  (一)坚持原则,公正无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不拿政策和原则做交易,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


  (二)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


  (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


  第十条 诚实守信 品行端正


  (一)实事求是,光明磊落,言行一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在工作中隐瞒实情,不弄虚作假。


  (二)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三)在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注重仪表,着装得体,整洁大方,言谈举止文明、礼貌、热情,提倡讲普通话。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公务员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员执行职业道德的情况,列入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内容,作为确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公务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务员,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并违反纪律规定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务员  职业道德  规范  通知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     2011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7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