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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西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和不得报考人员

http://www.chinagwy.org       2017-09-20 14:29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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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基本报考条件有哪些?在职公务员能报考吗?很多考生对广西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有疑问,在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节取往年2017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请以2018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为准。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和报考海监(渔政)船员、乡镇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16日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干警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出生),但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1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下简称“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报考定向村(社区)“两委”成员招录职位的人员中,属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3月16日以后出生),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


  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毕业生须在2017年3月16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限定学历层次的职位,报考人员应当以所获得的最高学历报考,其中: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八)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1)。


  (九)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招录职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其生源地或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


  2.村(社区)“两委”成员报考定向村(社区)“两委”成员招录职位的,须在“两委”班子中连续任职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定向职位,不能跨县报考。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读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7年3月16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有: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