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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兰州海关寄送资格复审材料通知

http://www.chinagwy.org       2015-01-30 08:48      来源:兰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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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已公布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面试人选名单。海关面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3月上中旬,确切时间以面试通知为准。为做好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现将参加面试考生需寄送的有关材料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国家公务员局已经对报考兰州海关各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面试人员人选,面试名单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5年1月29日18:00前发送电子邮件lzhgcyg@customs.gov.cn进行确认,信件标题格式:“××职位××(考生姓名)面试确认”;信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用人单位、报考职位和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报名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如有变化,请在邮件正文中注明。


  二、寄送材料


  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2月6日前将以下材料寄至兰州海关(以邮戳为准,请以特快专递邮寄,一般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所贴照片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延缓提供;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如学校放假无法加盖公章,应注明学校联系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手机,并在3月初学校开学后及时取得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原件于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供;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7、二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近期全身生活照1张,并在每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报考职位。


  邮寄时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应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或如发现虚假材料的,即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2.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应在规定位置粘贴彩照,所用照片须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3.考生所提交材料,不予退还。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在面试报到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4.请考生务必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动,请立即将变动情况告之我关,否则后果自负。


  四、请考生关注中国海关考录网和兰州海关网站发布的关于面试等各项考录工作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931-7705122 0931-7705123


  传真电话:0931-7705272(注明“公务员考录”)


  邮寄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9号


  邮政编码:730070 收件人:兰州海关人事政工处(请注明公务员考录资料)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