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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市江津区公务员考试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疫情防控须知

http://www.chinagwy.org       2022-08-01 11:12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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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202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疫情防控须知

  根据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规定,为保证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顺利参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

  一、所有考生均应申领“渝康码”和国家大数据行程卡,并随时关注“两码”状态。须从2022年7月29日起,每天自行测量、记录体温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如果“渝康码”异常,请及时联系所在社区完成社区排查。

  二、现场资格审查及体能测评、面试等后续环节当天,所有考生除符合重庆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外,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纸质笔试准考证、相关环节前48小时内(重庆市内检测,以采样时间为准,下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和电子均可,下同),且“渝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绿码(当日更新),体温查验<37.3℃且无其他异常情况的,方可参加相应环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7天旅居史内考生(包括市外来渝返渝和市内考生),须提供本人相应环节当天前72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次核酸检测间隔须24小时以上,最后一次采样须在重庆市内,检测结果出来前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留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可采取线上视频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但在面试前无法解除隔离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

  三、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视同主动放弃该环节及后续环节资格:

  (一)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前10天有境外旅居史(含港澳台)的考生。

  (二)属于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且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人员。

  (三)尚未出院的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或者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尚在随访医学观察期内。

  (四)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前7天内,曾有新冠疑似症状,且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前未排除感染新冠者。

  (五)体能测评、面试前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体能测评、面试前10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本条所指中高风险区系8月4日体能测评当日、8月6日面试当日仍为中高风险区)。

  (六)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当天,重庆“渝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异常(非绿码)的考生。

  (七)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当天,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规定时限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八)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当天,因体温异常、干咳、乏力等症状,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

  四、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当天,因体温≥37.3℃,或出现干咳、乏力等症状,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相应环节条件的,先完成相应环节后再进行健康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相关环节条件的考生及时送医就诊,并视同主动放弃相应环节资格。

  五、考生赴江津时,应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出行,并做好途中防护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考生在江津期间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不去人群密集公共场所,外出时佩戴好口罩。

  六、考生应认真阅读本防控须知,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凡不配合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考生,取消审查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前,自行下载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并于现场资格审查当日交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如因不符合现场资格审查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同主动放弃现场资格审查资格。

  八、请考生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提前了解并遵守重庆市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市外来渝返渝考生须在抵渝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村(社区)如实报备,主动配合落实全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202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重庆市江津区202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及后续环节疫情防控须知》,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

  在此郑重承诺:

  (一)本人同意并严格遵守须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诚信参考;

  (二)本人填报、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证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2022年 月 日